再调查期间,原反倾销案申请人代表国内产业向调查机关提出撤销原反倾销措施的申请。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其撤销原反倾销措施的申请。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五十七条及《执行世贸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第二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决定自2016年8月22日起终止对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3044110和73044910。
对本案裁决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2016年8月22日起执行。